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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来,为了确保自己能以弱胜强,成功杀害符旺,符艳群偷偷拿出了符旺放在家里的法律书籍和监狱案例,认真研读。她从那些案例中,学到了一些自保和攻击的技巧,也摸清了符旺的性格弱点——心软,重视自己的付出,渴望看到女儿的悔改。
案发那天晚上,等到夜深人静,符旺熟睡之后,符艳群在禁闭室里,故意大声喊醒了符旺,说自己已经背会了52条家规,要背给他听。符旺听到之后,十分惊讶,也十分欣慰,他没有多想,立刻起床,来到禁闭室门口,打开了禁闭室的门。
要知道,监狱里新入监的罪犯,往往需要一个星期的时间,才能背熟那些监规条文,而符艳群,只用了半夜的时间,就说自己背熟了52条家规,这让符旺看到了女儿脱胎换骨的决心和希望,他满心欢喜,根本没有丝毫防备。
就在符旺打开禁闭室门,准备听符艳群背诵家规的时候,符艳群趁其不备,突然飞起一脚,狠狠踢中了符旺的下身。符旺没有任何防备,当场发出一声痛苦的惨叫,弯腰双手捂住下身,疼痛难忍,身体踉跄着,头部不小心撞到了墙角,瞬间失去了平衡,倒在了地上。
符艳群没有丝毫犹豫,顺手从旁边拿起一根木棍,朝着符旺的头部,开始连续猛击。一下,两下,三下,直到符旺再也没有了动静,彻底没了呼吸,她才停下手来。
确认符旺已经死亡之后,符艳群的心里,没有丝毫的恐惧和愧疚,反而有一种解脱的快感。她冷静地清理了现场的血迹,然后把符旺的尸体,拖到了猪圈里,用厚厚的粪便把尸体掩盖起来,试图掩盖自己的罪行。
做完这一切之后,符艳群收拾了自己的简单行李,拿走了家里剩下的一些钱,趁着夜色,偷偷离开了家,一路辗转,来到了广东佛山,化名“燕子”,在一家玻璃厂打工,过起了隐姓埋名的生活。她以为,自己做得天衣无缝,只要没有人发现尸体,她就可以逍遥法外,永远摆脱符旺的控制。
可她万万没有想到,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丁兰的一次挑粪,意外发现了符旺的尸体,而警方的抽丝剥茧,最终还是找到了她,揭穿了她的罪行。她以为的“完美犯罪”,终究还是露出了马脚。
公安机关对这起案件侦查终结之后,将案件移送到了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浦北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,认为符艳群的行为,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,于2007年7月16日,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。
由于符艳群犯罪时未满16周岁,属于未成年人,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,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。
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符艳群,因对养父符旺的教育方式不满,产生逆反心理和仇恨情绪,进而对符旺实施反抗,先用脚踢中符旺的下身,后用木棍朝着符旺的头部猛打十几棍,致其死亡。从其打击的部位选择、打击的力度、有无节制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,被告人符艳群的主观故意,是置被害人于死地,因此,其行为构成的不是故意伤害罪,而是故意杀人罪。
被告人符艳群及其指定辩护人辩称,符艳群的行为,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,而非故意杀人罪,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,理由不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符艳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艳群犯故意杀人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指控成立。
鉴于被告人符艳群在犯罪的时候,未满十八周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结合其犯罪情节、犯罪后的表现以及其自身的年龄特点,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。
2007年8月14日,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作出判决:被告人符艳群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。
这起妙龄少女弑杀狱警养父的案件,在广西浦北县引起了强烈的震撼,也引发了人们的广泛思考。浦北县公安局的政委,在接受采访时,说过一席话,发人深省:“亲情可以回报,但不能把恩情变成特权,否则,那份沉甸甸的恩情,就会变成束缚人的枷锁,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。”
符旺倾尽所有,用十五年的时间,救赎了一个被遗弃的残疾女婴,给了她生命,给了她温暖,给了她所有的爱。可他却用错了方式,把自己在监狱里管教罪犯的方法,用在了女儿的身上,用恩情绑架了女儿的人生,用控制取代了尊重,最终,把那份深厚的恩情,变成了女儿心中的仇恨。
而符艳群,在青春期的叛逆中,没有理解养父的良苦用心,没有珍惜养父的付出,反而被仇恨冲昏了头脑,亲手杀害了那个对自己恩重如山的养父,亲手毁掉了自己的青春和人生,也毁掉了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。
一场由爱生恨的悲剧,两个破碎的人生,一段令人唏嘘的过往。这个案件,也提醒着每一个为人父母者,爱不是控制,不是压迫,而是尊重和理解。唯有正确的爱,才能滋养孩子的成长,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,再次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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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来,为了确保自己能以弱胜强,成功杀害符旺,符艳群偷偷拿出了符旺放在家里的法律书籍和监狱案例,认真研读。她从那些案例中,学到了一些自保和攻击的技巧,也摸清了符旺的性格弱点——心软,重视自己的付出,渴望看到女儿的悔改。
案发那天晚上,等到夜深人静,符旺熟睡之后,符艳群在禁闭室里,故意大声喊醒了符旺,说自己已经背会了52条家规,要背给他听。符旺听到之后,十分惊讶,也十分欣慰,他没有多想,立刻起床,来到禁闭室门口,打开了禁闭室的门。
要知道,监狱里新入监的罪犯,往往需要一个星期的时间,才能背熟那些监规条文,而符艳群,只用了半夜的时间,就说自己背熟了52条家规,这让符旺看到了女儿脱胎换骨的决心和希望,他满心欢喜,根本没有丝毫防备。
就在符旺打开禁闭室门,准备听符艳群背诵家规的时候,符艳群趁其不备,突然飞起一脚,狠狠踢中了符旺的下身。符旺没有任何防备,当场发出一声痛苦的惨叫,弯腰双手捂住下身,疼痛难忍,身体踉跄着,头部不小心撞到了墙角,瞬间失去了平衡,倒在了地上。
符艳群没有丝毫犹豫,顺手从旁边拿起一根木棍,朝着符旺的头部,开始连续猛击。一下,两下,三下,直到符旺再也没有了动静,彻底没了呼吸,她才停下手来。
确认符旺已经死亡之后,符艳群的心里,没有丝毫的恐惧和愧疚,反而有一种解脱的快感。她冷静地清理了现场的血迹,然后把符旺的尸体,拖到了猪圈里,用厚厚的粪便把尸体掩盖起来,试图掩盖自己的罪行。
做完这一切之后,符艳群收拾了自己的简单行李,拿走了家里剩下的一些钱,趁着夜色,偷偷离开了家,一路辗转,来到了广东佛山,化名“燕子”,在一家玻璃厂打工,过起了隐姓埋名的生活。她以为,自己做得天衣无缝,只要没有人发现尸体,她就可以逍遥法外,永远摆脱符旺的控制。
可她万万没有想到,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丁兰的一次挑粪,意外发现了符旺的尸体,而警方的抽丝剥茧,最终还是找到了她,揭穿了她的罪行。她以为的“完美犯罪”,终究还是露出了马脚。
公安机关对这起案件侦查终结之后,将案件移送到了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浦北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,认为符艳群的行为,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,于2007年7月16日,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。
由于符艳群犯罪时未满16周岁,属于未成年人,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,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。
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符艳群,因对养父符旺的教育方式不满,产生逆反心理和仇恨情绪,进而对符旺实施反抗,先用脚踢中符旺的下身,后用木棍朝着符旺的头部猛打十几棍,致其死亡。从其打击的部位选择、打击的力度、有无节制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,被告人符艳群的主观故意,是置被害人于死地,因此,其行为构成的不是故意伤害罪,而是故意杀人罪。
被告人符艳群及其指定辩护人辩称,符艳群的行为,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,而非故意杀人罪,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,理由不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符艳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艳群犯故意杀人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指控成立。
鉴于被告人符艳群在犯罪的时候,未满十八周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结合其犯罪情节、犯罪后的表现以及其自身的年龄特点,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。
2007年8月14日,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、第十七条、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作出判决:被告人符艳群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。
这起妙龄少女弑杀狱警养父的案件,在广西浦北县引起了强烈的震撼,也引发了人们的广泛思考。浦北县公安局的政委,在接受采访时,说过一席话,发人深省:“亲情可以回报,但不能把恩情变成特权,否则,那份沉甸甸的恩情,就会变成束缚人的枷锁,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。”
符旺倾尽所有,用十五年的时间,救赎了一个被遗弃的残疾女婴,给了她生命,给了她温暖,给了她所有的爱。可他却用错了方式,把自己在监狱里管教罪犯的方法,用在了女儿的身上,用恩情绑架了女儿的人生,用控制取代了尊重,最终,把那份深厚的恩情,变成了女儿心中的仇恨。
而符艳群,在青春期的叛逆中,没有理解养父的良苦用心,没有珍惜养父的付出,反而被仇恨冲昏了头脑,亲手杀害了那个对自己恩重如山的养父,亲手毁掉了自己的青春和人生,也毁掉了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。
一场由爱生恨的悲剧,两个破碎的人生,一段令人唏嘘的过往。这个案件,也提醒着每一个为人父母者,爱不是控制,不是压迫,而是尊重和理解。唯有正确的爱,才能滋养孩子的成长,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,再次发生。